2023年10月1日起,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构成以及“无行业”、使用“集团”字样的企业名称的条件进行了规范,具体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构成规范调整
调整内容:
1.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在名称中标明“(个体工商户)”字样;
2.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是其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等名称。
二、个人独资企业名称构成规范调整
调整内容:
在名称中标明“(个人独资)”字样。
三、企业名称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调整
调整内容:
1.企业设立登记时,不能申报或登记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企业名称。
2.已登记的跨5个以上国民经济行业门类综合经营的企业法人,投资设立3个以上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同时各公司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门类,除有投资关系外,该企业名称同时与企业所在地同一行政区域内已经登记的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的,在业名称变更,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四、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条件的调整
调整内容:
1.企业设立登记进行名称自主申报时,不能申报名称中含有“集团”或“(集团)”字样的企业名称(即,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时,系统不再支持选择“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
2.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且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的企业,在业名称变更,可以选择含有“集团”或“(集团)”字样的组织形式。
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