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上违法的“会议纪要”,该怎样防范审计风险?

发布日期:2018-01-03 信息来源: 津市审计局 刘浪 字体:[ ]

日前,法制日报曾以《明知“会议纪要”违法仍执行 官员首次被判滥用职权》为题,报道了为让开发商同意停建被老百姓投诉的车库,河南省永城市政法委书记张某委托永城市副市长和永城市住建局局长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以维稳为由,允许开发商给俩小区增高楼层。开发商拿着“会议纪要”找永城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主任夏明旭,要求给新增楼层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夏明旭和该中心时任用地规划股股长刘予永在明知“会议纪要”违法的情况下,仍然按照上级领导要求办理了规划许可证。本案最后经被河南省周口市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夏某、刘某犯有滥用职权罪。这则消息给我们审计人员敲响了警钟。

在我们审计过程中,常常可能碰到类似的问题,如被审计单位以下位法、下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甚至是违法的会议纪要为依据作出行政行为,并且很多都与上位法、上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在会议纪要和上位法、上级规定不一致,当“土政策”与法律法规、上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时,如何做到依法审计并有效防范审计风险,是目前摆在广大审计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甚至审计机关往往面临两难境地:一面是法律权威,另一面是领导意志,审计机关如何在严格依法审计,维护法律权威的前提下,更好的执行政府的决定?一面是依法审计,另一面是服务大局,审计机关如何在依法审计的前提下更好的服务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一面是属地管理,另一面是审计风险,审计机关如何在服从政府领导,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控制审计风险?这些都是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并加以破解的难题。当审计机关遇上违法的会议纪要,笔者建议从以下途径着手避免审计风险:

一是健全制度。随着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涌现,审计也面临着许多新任务、新课题。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健全有效的审计准则和法律制度,才有利于合理地界定审计人员的责任。要继续制定和完善审计法律规范。以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审计法律法规,强化审计质量控制,约束审计行为,规范审计操作,避免审计中的随意性,规避审计风险,切实使审计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明确标准。审计机关应当明确适用何种规范性文件作为审计的法律依据。首先要明确哪些规范性文件才可以作为审计的法律依据。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已经明确了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和程序,需要明确的是地方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及下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与上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时应当如何适用的问题。及时建立法律适用争端解决机制。当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就法律适用问题发生争议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章的规定报请有权机关进行裁决,存在着程序复杂、时间跨度长的弊端,不利于及时解决争议、推进审计顺利开展,建议在审计机关内部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适用争议快速解决机制,及时明确法律适用规则,解决法律适用争议。     

三是加大上审下和交叉审的力度。上审下和交叉审计有助于提高审计的独立性,减少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提高审计人员业务能力、能取得较好的成效。建议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指导,由上级审计机关统筹安排上审下、交叉审计项目,不断提高上审下、交叉审的项目数量和比例,以提升上审下和交叉审计的力度和科学性。

四是尽快出台审计人员依法履职的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审计人员面临的审计环境日益复杂,承担的审计风险日渐加大,受到的干扰也日趋多样,为了保护合法正常的审计行为不受非法干扰,建议效仿《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出台审计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相关规定,对审计人员的法定职责、免责事由、干涉审计的情形及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保障审计活动正常开展。

审计活动作为经济生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毫无例外地接受法律的规范与调整。审计人员一定要冲破传统审计思路的束缚,从思想上,观念上深入理解审计风险,在执行审计业务的过程中,寻求积极有效的方法和措施控制审计风险,最终起到防范与控制审计风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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